股权质押: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董事会或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的决议; (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4)由所投资企业出具的出质人的出资证明; (5)验资报告; (6)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解除股质押: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解除质押协议; (3)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如执照已注明注册资本已缴足的,可不用提交);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已开始赢利的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报告应明确公司自成立至今的累计赢利及亏损数额); 6、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 7、被投资企业经营限制外商投资项目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仅限新设立企业提交); 9、《指定(委托)书》; 特别提请注意: ★如外商投资企业以收购股权的方式投资,还应提交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减少原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或经营范围变化的,应出具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审批机关逾期未答复但已签收其申请的签收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分段发照延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验资报告; 3、《指定(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执照上未加盖年检章和加贴年检标记的,应出具年检合格证明); 未按期缴纳出资而申请延期的,应提交审批机关同意延期出资的批复和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董事(无董事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承办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