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3、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4、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5、守法经营承诺书。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2、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7、网络拓扑结构图;8、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5、网络拓扑结构图;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7、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