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原理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房屋租赁管理,促进繁荣和发展事业的视频,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音像制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录在磁带上,说道:“一个视频、记录、激光唱盘、光碟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及租金和其他活动。 第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租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蔓延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道德、科学技术、文化知识。 4个国家禁止在下列内容管理的音像制品: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种族仇恨、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民族风俗习惯, (5)宣布信徒和封建迷信, (6)扰乱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7)宣扬色情、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 (8)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的道德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10)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负责本部门的 5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租赁、监督和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辖区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租赁、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国家对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寻租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寻租活动。 依照本办法许可证批准文件,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七条国家教育部 制定发展规划、音像市场调控国家视听市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音频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该地区区域的音频和视频的市场发展规划、引导健康发展的区域市场。 8视听。国家鼓励和支持经营单位音像制品境内发行音像制品,国家鼓励和支持的音频和视频产品分销网络销售业务单元的音像制品。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 文化和他们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租赁、不得参与或变相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营业活动。 第2章经营单位 第十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的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文化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音频和视频产品批发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和应用的主要项目,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宪法, (3)的注册资本、文件、 (4)的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意向,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资料、 (6)的业务需求的组织和人员证实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 文化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营业执照》的音像制品和提交文化部、音像制品的营业执照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获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设立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租赁,应当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并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办理 0.026、业务单位名称或者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和应用的主要项目,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宪法, (3)营业处所产权证或租赁意向,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 文化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营业执照》和音像制品在这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行政部门备案的,申请人应当把文化的音像制品营业执照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获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的单位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场所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租赁。 12单元可以出版音像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单位的出版音像制品。这本书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第十三条设立 连锁经营单位、音频和视频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确定的名称、章程、 (2)有一定的业务范围、 (3)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这是从事全国连锁经营、不少于5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 (4)规划发展的音像制品超过5年或10连锁零售连锁商店营业柜台结束, (5)是需要经营范围机构和人员, (6)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文化,申请设立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应当音像制品,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央政府,报审批。单位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后 0.026 (1)申请,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和应用的主要项目,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宪法, (3)的注册资本、文件、 (4)连锁经营单位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总部租赁意向, (5)连锁经营单位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资料、 (6)音像制品的组织,连锁经营单位的分销和物流管理体制等。 (7)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证明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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