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国(境)外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B证)
办理机构: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 闸北,梅园路77号4楼;电话:32508010; 浦东,商城路660号5楼
办事依据:上海市政府[2002]第122号令《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申办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来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出国前户籍注销至今未恢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外国专业人才。申办时,由聘用单位人事部门人员陪同。
申请材料: (一)单位需提供材料: 1、单位出具介绍信; 2、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公函(附样张)(注:请递交打印稿,手写无效); 3、如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需验原件); 4、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验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6、如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验原件); 7、如系内资企业投资人,需提供当年单位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当年投资证明 (需验原件)。 8、如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a、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系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b、其法人企业的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复印件(需验原件)或由具有资质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二) 申请人本人需提供材料: 1、填妥《上海市居住证》(境外人员)申请表; 2、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后入境日期复印件(需验原件)(注: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 3、持中国护照人员提供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 4、持中国护照人员提供出国前原国内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注:6个月内有效、需验原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台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5、国(境)外学位或学历证书复印件(需验原件)(注:除汉语外,其他语种需到教育部指定的部门翻译);留学人员同时提供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复印件(需验原件); 6、上海住所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注: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在沪住宿登记证明或权利人为主申请人的房产证); 7、6个月内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金浜路15号,原哈密路1701号,联系电话:62688851)或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注: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免交); 8、一寸近期照一张(正面); 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9、国内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验原件); 10、有关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 11、国内外专利证书复印件(需验原件); 12、国内外一流杂志发表论文复印件(需验原件); 13、国家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 14、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须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本人翻译无效)(需验原件); 15、其他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需验原件)。 (三) 偕行人员需提供材料: 1、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后入境日期复印件(需验原件)(注: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 2、偕行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注:除汉语外,其他语种需到教育部指定的部门翻译)及一寸近期照一张(正面)(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偕行配偶需提供6个月内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金浜路15号,原哈密路1701号,联系电话:62688851)或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 4、偕行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注:除汉语外,其他语种需到教育部指定的部门翻译)及一寸近期照一张(正面)(注:偕行子女超过18周岁不予办理)。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申请,并至受理部门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核实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在5日内决定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 式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由受理部门将已受理材料提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结果。 4、审核通过的,出具《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获准通知》;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未准通知》。 5、受理部门以邮寄方式通知审核结果。 6、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凭《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获准通知》至受理部门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 7、申请人自拍照之日起14日后的一个月内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至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证。
办理期限:26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10-51285022 13581567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