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被投资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和本办法,向登记机关提交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同意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投资人以股权出资、股权以转让或划拨方式交付、股权交付的具体期限;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当签署《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还应当提交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五)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释义】本条是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被投资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和本办法,向登记机关提交股东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涉及国有股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被投资公司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和本办法,向登记机关提交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投资人以股权出资、股权以转让或划拨方式交付、股权交付的具体期限;验资证明应当载明被投资公司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还需提交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投资人首期股权出资为认缴的,但股权公司在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本条是关于未按期缴纳股权出资的处罚的规定。
【释义】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构成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责令改正,处以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生效日期的规定。
1、生效日期的含义。法律上的生效日期是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本规定制定、批准程序完毕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效力范围问题。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生效日期是时间的效力问题。
2、本规定的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即从2007年12月2日正式印发并产生相应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