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事程序 1、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评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包括拟设培训机构及相关培训项目的条件配备情况),并出具评审意见。 3、决定。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评审意见和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4、发证。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公告。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审批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七、办理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申办表格 1、《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 2、《上海市职业培训机构专业工种审批表》
咨询电话:010-51285022 13581567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