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事项 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二、办理机构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设立以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4、《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2004年5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5、《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四、申办条件 1、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训工位; 5、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教务长河财会人员,以及相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10、举办者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 2、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章程应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培训项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4、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5、拟任负责人(校长或主任)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7、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8、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以及培训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的有效证明。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供办学场地及校舍的资源配置情况以及相应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9、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10、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合办学协议一并提交审批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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