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事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二、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372号令,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7号令,2006年7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 3、《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 211号)
四、申报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都应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4、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5、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6、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7、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所聘的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验; 8、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应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训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所聘的外籍教师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验; 9、中外合作办学者所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审批程序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一)受理。申请筹备设立或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中方教育培训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审批机关负责职业培训管理的职能部门受理。 (二)审核。受理申请后,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三)决定。对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发证。对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审批机关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对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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