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审定批准
一、推荐委审定批准上海名牌产品推荐名录。
二、推荐委向社会公布上海名牌产品推荐名录。
第四章 方 法
第九条 建立科学的产品知名度、产品质量水平、企业质量体系、市场占有率以及用户满意率等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条 形成以市场为主的多渠道的信息网络,并与有关统计部门、评估公司以及大中型商场建立定期交换制?度。
第十一条 采用盖洛普民意测验法、无形资产评估法、数理统计法等国际通用的科学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章 标 志
第十二条 凡列入上海名牌产品推荐名录的企业,可在产品商标、包装、说明书内使用上海名牌标志,也可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原上海市名牌产品评选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仍可使用原上海名牌标志。
第十三条 上海名牌产品标志由推荐委制定、颁布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未列入上海名牌产品推荐名录或标志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企业,不得冒用或继续使用上海名牌标志。(上海名牌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对已推荐为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反映强烈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并经整改无效者,推荐委可对其作出暂停使用或撤消上海名牌标志的决定。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名牌推荐工作有关人员,应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者应取消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在评审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上海名牌产品荣誉者,应予以除名,并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推荐委批准之日起执行,并由推荐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