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上海名牌战略,扶植上海企业争创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开展上海名牌产品推荐工作。
第二条 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统一组织实施上海名牌产品的推荐审定与颁布。
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名牌办)设在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内,负责上海名牌产品推荐的日常工作。
具体评审工作由机电、电子仪表、轻工、纺织、化工、冶金等产品专业组承担。
第三条 上海名牌产品推荐工作贯彻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和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上海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注册登记三年以上、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产品商标;
二、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产品品种规格较全、适销对路,出口创汇、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四、企业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质量体系;
五、企业已形成适度的规模经济,并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六、企业已形成良好的质量文化与社会形象。
第五条 凡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属推荐范围: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产品;
二、在两年内,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品;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准产证、安全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四、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申报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产品企业,均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名牌办。
第七条 评审
一、名牌办对上海名牌产品进行初审工作。
二、产品专业组受名牌办委托,按有关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并向名牌办提交评审报告。
三、名牌办汇总产品评审结果和市场信息评估后,提出上海名牌产品推荐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