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银行开户许可证;
(7)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4、您应需要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5、对您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三、填写《税务登记表》有哪些要求
无论是内资单位,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在填表时请您注意:
1、请务必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填写;
2、字迹要清晰、工整;
3、遇有选项的栏目,请您划“√”选项,且只能选一项;
4、标有“*”号的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四、哪些单位只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在本市的非从事生产、经营,但负有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经营地或工作地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需经哪些手续
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交税务机关审核:
1、内资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委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
(2)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4)总机构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3、填报《税务登记表》;
4、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以及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承办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局。
咨询电话:010-51285022 13581567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