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不用领取营业执照,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注册或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1、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指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厂、分公司、经销处、办事处等;
3、个体工商业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5、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您应持有关证件、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
1、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企业的合同、章程;
(3)可行性分析报告;
(4)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3、外国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
(2)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和承包工程许可证;
(3)由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4)总机构和境内相关机构简介;
(5)境内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员的工作证、护照或回乡证;
咨询电话:010-51285022 13581567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