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岗位、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2 .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工程设计资质,除需提供 1 中所列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 )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 )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 )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3 .首次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当先申报组建方案,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
2 )书面合伙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 )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拟同意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5 )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
4 .在组建方案批准后,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4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与现申报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岗位、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需提供本款材料);
7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复印件)。
咨询电话:010-51285022 13581567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