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理程序 1、中央直属、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其他单位申请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区(县)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许可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提供《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接受《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承诺》上签章后提交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受理期限与管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后,当场核发《许可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2个月内对已发给《许可证》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就《告知承诺书》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承诺内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 3、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按规定向工商、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 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如需变更事项或终止的,应及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将依法查处。
七、申报材料 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代码证); 3、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 4、五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5、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 6、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7、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的财务报表); 8、工作规范和章程; 9、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咨询电话:010-51285022 13581567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