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 常设招聘会审批
二、受理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3、《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
三、受理条件 1、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3、具有10名以上具备人才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在办公所在地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两年以上的招聘场所,实际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四、受理程序 申请设立常设招聘会的机构,向拟设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并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受理期限与管理 1、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明确招聘会举办单位责任,建立招聘会考核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打击和取缔虚假招聘行为和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招聘会。 3、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常设性招聘会举办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招聘会,及时予以制止;对组织落实不力的举办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举办招聘会的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受理材料 1、申请报告、《上海市设立常设招聘会申请表》; 2、主办单位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证明(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主办单位与场馆租赁合同及会场平面图复印件; 5、每一摊位平均所占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常设招聘会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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