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二、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3、《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沪府发[94]23号) 4、《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 5、《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暂行意见(试行)》(沪劳保就[2003]6号)
三、受理条件 1、应当是独立机构,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等职业介绍类业务。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3、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3)办公及经营场所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 4、开展职业介绍业务的从业人员资格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或者非公司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受理程序 1、中央直属、市属单位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其他单位申请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区(县)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许可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向申请人提供《职业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接受《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承诺》上签章后提交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期限与管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后,当场核发《许可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2个月内对已发给《许可证》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就《告知承诺书》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承诺内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 3、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须按规定向工商、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职业中介机构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 5、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将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权转让,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中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将依法查处。
六、申请材料 1、 申请书、《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 4、职业介绍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学历证明; 6、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 7、机构管理章程和制度; 8、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 9、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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