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凡生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中所列产品,并符合免检《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产品免检申请。 免检产品申报可按具体规格品种或者系列申报,按系列申报产品免检时,每个系列填报一份申请表。 申请企业既可以是国有、集体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外资、港澳台资及其他企业。 申报产品免检的主体既可以是集团公司,也可以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申报时,由申报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在按集团公司申报时,必须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一栏中标明申报的产品是由哪些子公司生产的,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在颁发的免检证书中也将予以注明。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原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免检时,由企业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XX企业的名义,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定牌生产(OEM)的产品申请免检时,由商标的所有者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部门 免检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口产品由其在国内的办事处或者总代理商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向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部门提出申请,均属无效申请。企业也不应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免检的产品 企业既可以申请具体规格的产品免检,如SR2110彩色电视接收机;也可以申请系列产品免检,如73cm彩色电视接收机。但应当说明的是,企业申请免检的产品范围越大,其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如企业申请具体规格的产品免检,则审查时仅审查该规格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取得免检资格后,也只有当该规格的产品发生异常情况时,才启动监督程序。如企业申请系列产品免检,审查时则要求申请系列中所有规格的产品均应符合有关条件;取得免检资格后,当该系列中任一规格的产品发生异常情况时,则启动监督程序。
四、申请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产品免检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 (2)省级以上(含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最近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全项目检验报告(可以是复印件); (3)最近三次省级以上(含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报告(可以是复印件); (4)质量认证证书(可以是复印件)或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可以是复印件); (5)有关行业公认的机构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法定部门公布的企业经济效益的证明; (6)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行政许可证书(可以是复印件),如生产许可证等; (7)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应当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或者产品所属标准化委员会有关产品标准水平的证明; (8)企业自我描述和自我评价,包括对申报免检产品所在行业基本情况、骨干企业的产品、规模、本企业产品质量状况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齐全。若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请免检。 企业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示其原件,以便印证其一致性。
五、申请时间 申请产品免检的企业应当在国家发布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之日起30日内,将《产品免检申请表》和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免检申请表》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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