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设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某一专业设计业务。
(二)设计事务所分为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机电设计事务所,均只设甲级。
(三)设计事务所名称中应当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或“机电设计事务所”字样。
二、标 准
(一)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事务所
建筑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合伙人中至少有三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其中60岁以下的不少于2人;合伙人之一必须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结构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合伙人中至少有三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合伙人之一必须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机电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合伙人中至少有6名(给排水专业、暖通空调专业及电气专业各2名)取得注册执业资格;合伙人中至少有3人(给排水专业、暖通空调专业及电气专业至少各1名)从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二)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事务所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