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依据:《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第(八)至第(十五)条
(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九)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3、5、6、7、9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3、5、6、7、9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十一)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十二)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4、7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申请事务所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1、2、4所列材料。
(十三)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十五) 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3、4、5、6、7、9所列的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具有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