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注册警务处社团,必须按照《社团条例》(第151章) 的规定申请社团注册或豁免注册。
社团条例 社团条例 (下文简称「条例」) 旨在就社团的注册、禁止某些社团的运作,以及与此有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社团事务主任的委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已委任警务处处长为社团事务主任。另外,行政长官亦委任了多名指定的警务人员为助理社团事务主任。 「社团」的定义 「社团」指 - 『条例条文适用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 社团条例的适用范围 《社团条例》适用于任何组织,惟条例附表载列除外(见下文)。附表所载的,是诸如公司、职工会或储蓄互助社等组织;其主要特点是,必须按照其它条例的规定,经有关当局批准和在该处注册。 社团条例附表 条例并不适用于: (1)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公司。 (2) 根据《合作社条例》(第33章)注册的合作社。 (3) 根据《职工会条例》(第332章)登记的职工会或职工会联会。 (4) (a) 全部或部分会务是在校舍内进行,并完全或主要由未满21岁而正在任何学校接受小学教育或中学教育的人所组成的协会。 (b) 就本项而言,“小学教育”(primary education)、“中学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校舍”(school premises) 及“学校”(school) 具有《教育条例》(第279章)第3条给予该等词语的涵义。 (由2001年第8号第30条代替) (4A) 《教育条例》(第279章)第3(1)条所界定的任何法团校董会。 (由2004年第27号第73条增补) (5) 任何依据或根据任何条例或其它适用于香港的法例组成的公司或组织。 (5A) 任何公司或组织,而该公司或组织在紧接《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1999年第13号)生效日期前是根据《英廷敕书》、《英皇制诰》或任何英国法令组成的公司或组织,并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是本地社团。 (6) 纯粹为进行合法营业而组成并根据任何其它条例注册的公司、组织或合伙。 (7) 根据《华人庙宇条例》(第153章)注册的华人庙宇。 (8) 根据《储蓄互助社条例》(第119章)注册的储蓄互助社。 (9)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注册的法团。 (10) 民政事务局局长为施行本条例而藉书面通知批准的处所拥有人或占用人组织。 (11) 符合以下规定的组织或团体 ------- (a) 该组织或团体是纯粹为康乐或训练目的而组成的; (b) 该组织或团体是完全或主要在社区或青年中心进行活动的;及 (c) 该组织或团体是经社会福利署署长批准而成立并于成立后继续获此批准的; (12) 符合以下规定的组织 ------- (a) 该组织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受托人或担任其它职位的人是根据任何条例成立为法团的;或 (b) 管理该组织的委员会或其它团体是根据任何条例成立为法团的; (13) 《银会经营(禁止)条例》(第262章)第2条所界定并符合该条例第5(2)条规定的银会的经营人及会众。 (14) 没有成立为法团而符合以下规定的信托 ------- (a) 该信托属公众性质并纯粹是为善目的而成立的;或 (b) 该信托纯粹是为参与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7A条批准的退休计划而成立的。 当作在香港成立的社团 任何社团虽然在香港以外地方组织,而其总部或主要的业务地点亦设于香港以外地方,但如该社团的任何干事或成员在香港居住或身在香港,或该社团由任何在香港的人管理或协助管理或代其索取或收取金钱或社团费,则该社团须当作是在香港成立的: 但任何社团如果并只要有以下情况,则不得当作是如此成立的 ------- (a) 该社团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组织和运作;及 (b) 该社团没有在香港维持或使用办事处、业务地点或集会地点,亦没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维持或使用办事处、业务地点或集会地点;及 (c) 该社团没有成员登记册在香港备存;及 (d) 该社团没有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团费,亦没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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