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获得美国联邦税务局根据国税法501(c)(3) 条款认定而具有了非营利性机构的地位,便可享有以下便利和优惠:
可在美国范围内向公众广泛募集捐赠,捐赠应专用于从事文化、科技、教育、慈善等事业。
享有免税资格,募集到的捐款收入免于联邦和州征收的公司所得税。但如果非营利性机构在日常业务中开展了与其免税事业不相关的商业活动,这部分业务所得则需交纳公司所得税。
捐赠人的捐款可以作为支出项目抵税。对公益慈善机构和私立管理基金会做捐赠的捐赠人的抵税幅度最高可达50%,私人基金会的捐赠人的抵税幅度最高则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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