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应备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应备具申请规费、申请书1份、说明书与必要图式各一式3份及相关证明文件。 贰、 申请书: 一、申请人应签名或盖章,如有委任代理人者,得仅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指定送达代收人者,申请人仍应签名或盖章。 二、本表应使用繁体中文填写,不得以简体字或日、韩文汉字,表中文字应以墨色打字或印刷。 三、本表中方格□填表人自行选用,若有方格□所述内容,请于方格□内为标记。 四、本表※部分,填表人不必填写;惟已有申请案号者请填写。 五、发明名称应明确、简要,有英文者,亦请一并填写。 六、申请人应填写姓名或名称、ID、住居所或营业所、国籍;如为法人、机关、学校者,并应填写代表人姓名。 ID栏,申请人 (一) 如为本国自然人者,填写其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二) 如为本国公司、财团法人、机关、学校者,填写其统一编号(扣缴编号)。 (三) 如为外国人者,由本局统一编给识别码。 七、申请人为多数时,请自行编号依序填写,如未委任代理人或委托代收人,请指定其中一人为应受送达人,如未指定者,以第一顺序申请人为应受送达人。 八、申请人(发明人)之外文姓名或名称应以英文书写为限,且其英文字体应以大写为之。 九、发明人应是自然人,如为多数时,请自行编号依序填写。 十、本案有委任代理人者,请填写代理人姓名等数据,并签名或盖章。证书字号字段,请代理人就所具备专利代理资格择一填写,例如专利师证书字号、专利代理人证书字号或律师证书字号。代理人多数时,请自行编号依序填写(不得超过3人)。本案如有委任文件代收人者,得以本栏依实际情事修改填写。 十一、申请人主张新颖性优惠期者,应于声明事项方格□内为标记,并载明事实发生日期,且应检附证明文件。 十二、申请人主张国际优先权者,应于声明事项方格□内为标记,并载明外国之申请日及受理申请之国家或地区,且应检附证明文件(如有申请案号,请一并填写)。 十三、申请人主张国内优先权者,应于声明事项方格□内为标记,并载明先申请案之申请日及申请案号。 十四、申请案属于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发明专利,应于声明事项方格□内为标记,并视是否必须寄存,分别于方格□内为标记,如必须寄存,应载明国内寄存机构名称、寄存日期及寄存号码;申请前如已于国外寄存机构寄存者,并应载明国外寄存机构名称、寄存日期及寄存号码。 十五、申请人应按实际附送书件,于方格□内为正确标记。 参、发明专利说明书及图式: 一、本表应使用繁体中文填写,不得以简体字或日、韩文汉字,表中文字应以墨色打字或印刷。 二、本表※部分,填表人不必填写。 三、发明名称应明确、简要,有英文者,亦请一并填写。 四、说明书应明确具体记载发明之技术内容,其科学名词之译名经国立编译馆编译者,应以该译名为原则;未经编译或专利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附注外文原名。说明书采用之用语须前后一致。 五、发明摘要应叙明发明所揭露内容之概要,包含所欲解决之问题、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以及主要用途,字数以不超过250字为原则。发明摘要不得记载商业性宣传词句。如有英文发明摘要,请按中文发明摘要翻译。 六、指定代表图栏,请指定最能代表该发明技术特征之图式为代表图,并载明该代表图之组件符号简单说明。若无能代表该发明技术特征之图式为代表者,请载明无。 七、发明说明的内容包含发明所属之技术领域、先前技术、发明内容、实施方式、图式简单说明等事项,应依序撰写,并附加标题。惟当发明说明以其它方式表达较为清楚者,得不依前述之顺序撰写。 八、说明书之撰写应以标楷体14或16号字体、直式横书、由左至右为之,每页应于四边各保留2公分之空白,并自第1页起依序编码。 九、图式应参照工程制图方法绘制清晰。发明案例外无法以图式绘制方法呈现,仅能以照片呈现者,得以照片取代之,以照片取代时,若用彩色照片能更清楚呈现整体发明内容者,例如:金相图或细胞组织染色图等,则得以彩色照片替代。 十、图式应注明图号(各图式之下方须附注第一图、第二图或图1、图2等中文图号)及组件符号(须用阿拉伯数字加注符号,注记组件符号所用之引出线不得交错,须明确加以划分区别,所示图式之同一部分在数图中同时出现时应采用同一符号),除必要注记外,不得记载其它说明文字。 十一、有关于图式及各组件符号之说明,应记载于发明说明栏之图式简单说明及主要组件符号说明中。 肆、相关证明文件: 一、 发明人与申请人不同一者,应检附申请权证明书1份。 二、 有委任代理人者,应检附委任书1份。 三、 有主张新颖性优惠期者,应检附新颖性证明文件1份。 四、 主张国际优先权者,应检附优先权证明文件正本及首页复印件各1份、首页中译本2份。 五、 申请案属于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发明专利,应检附寄存证明文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