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有两个:《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依据上述两个条约的规定,对于一项涉外专利申请基本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即逐一国家申请和国际专利(PCT)申请方式 逐一国家申请方式 采用该方式,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期限: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同一申请人也可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 注: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可申请外国专利。 PCT方式 中国是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中国专利局也是PCT国际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审单位。中文也是PCT国际申请、检索和公布语言之一。采用该方式,申请人在《专利合作条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期限: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再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同样享有如《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采用该方式与逐一方式申请涉外专利的最大不同是:PCT方式申请由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部分构成,而逐一方式仅由国家阶段一部分构成; PCT方式申请是首先进入由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指定国际受理局完成国际阶段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由相应国家的专利机关进行审查,最终做出决定。
以上两种方式的比较
单一申请的优点:单一申请递交后很快提起审查请求,通常比PCT申请授权周期短。 PCT申请的优点: 初步评价专利: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会对专利申请做出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可选),对专利性和单一性等有明确的评价,使申请人对专利的授权前景有一定的了解,可以有的放矢地选择和决定是否进入其它国家申请,或对专利文本进行修改,以克服某些缺陷,从而使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获得充裕时间: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之内以一种语言提交申请,而保留在多个指定国的申请权,申请人向某一确定国家提出申请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优先权日起30个月(目前有少数国家如果未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初步审查要求并选定国家,需要在20个月内进入各个国家),某些国家给予更长时间的宽限。申请人在这段时间里可以较为准确地评估其申请的商业价值,筹划国家阶段的费用,也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准备高质量的翻译文本供国家阶段使用。 使用的语言: 在PCT申请国际阶段,申请人可以只使用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接受的一种语言提交、修改申请。 修改机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可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申请人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时,或者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做出之前,可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费用:表面上来看,PCT国际申请较单一申请多了国际阶段的支出,实际上,PCT国际申请可以根据国际阶段的检索报告和初步审查报告对专利的评价,决定继续、修改后继续或者放弃该专利,并且在市场和技术发展逐步明朗的情况下考虑所要选定的目标市场,以避免浪费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所以,PCT国际申请在费用上的支出较单一申请更为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