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材料:<br />
1、营业执照正副本、并复印件3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并复印件3张。
3、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4、法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3张。
5、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并各复印件3张。
备注:以上材料为通常银行所需,如果开户银行有新要求或新规定企业应以银行为准!公司基本帐户开立後,注册资金即可由验资户转入基本户後依据公司需求支配提领。</p>
(一)项目名称: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p>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三)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2.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5.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条件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6.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