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文件
(一)证券公司申领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5.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承销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中国人民银行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7.中国人民银行对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增资扩股等)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
(二)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申领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申请表》;
2.中国人民银行及授权分行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及授权分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及授权分行对现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中国人民银行及授权分行对营业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时间安排
发证工作从1998年12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1999年初集中公告。除暂缓发证者外,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一律不得继续从事证券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