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09号)规定,1.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2.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其中:纳税人从事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会展业以外的差额征税业务时,按同一纳税期内同类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如果当期计算的计税营业额为负数,可以在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纳税人从事差额征收营业税经营业务时,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完整、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支付的费用。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