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和变更须知》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销其营业登记的,应与委托人就未完成商标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协议或者经其同意与他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
签订终止协议的,我局将有关商标书件直接邮寄给委托人(申请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并依法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的,我局将有关商标书件送达给变更后的商标代理机构;符合条件办理企业名义变更并变更相应备案信息的,我局将有关商标书件送达给变更名义后的商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