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 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 物资储存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 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一百七十九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一百八十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电气安全 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一百八十三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二)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三)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四)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二)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三)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四)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条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二)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三)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四)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五)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六)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七)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八)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九)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二百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百零一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二百零二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二百零三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零四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二百零五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 范围 第二百零七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二百零八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