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 ① 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单位批准变更后的文件及复印件; ② 提供变更内容(项目)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③ 跨所变更的需经原主管征收所批准,并填报《局内跨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④ 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并加盖公章、代码章; ⑤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⑥ 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购领发票卡; (二)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 “ 变更记录 ” 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修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