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贸易 2.补偿贸易 3.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4.进料加工贸易 5.寄售、代销贸易 6.边境小额贸易 7.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8.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9.租赁贸易 10.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1.出料加工贸易 12.易货贸易 13.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4.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15.加工贸易 16.境外贸易加工 1. 一般贸易(代码“10”) 一般贸易是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 货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 自行收购产品出口,宾馆饭店进口的餐饮食品,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劳务合 作项目中以对方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我境内企业在境外 投资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均按一般贸易统计。 2. 补偿贸易(代码“13”)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货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 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货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经批准,也可以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 其他产品返销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3.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代码“14”)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 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 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4. 进料加工贸易(代码“15”)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 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进料加工装配贸也可采取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口和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 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成品款。 5. 寄售、代销贸易(代码“16”) 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的协议规定的 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 的交易形式。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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