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际避税的本质及其与国际逃税的法律区别
国际避税的主体是应纳税义务人,它所规避的不仅是应纳税额的多少,从更深的层次上讲是纳税义务的大小。应纳税义务人如果具有税法规定的应税事实则应据此事实依法纳税,亦即有了实际的纳税义务。当然各个应纳税人由于应税事实不同因而他们的实际纳税义务也是不同的。而国际避税的本质就在于:当税收法律存在着一种可能,即应纳税义务人能够对其纳税地位做出选择时,应纳税义务人在他成为纳税人时就选择税收负担的最小化。这也就是说,国际避税行为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强制性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及各国税法的差距和漏洞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
国际避税、逃税是性质不同的概念。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通过人或资财的国际流动或不流动,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种种隐蔽的欺诈的手段,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虽然避税与逃税的客观效果都是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及扭曲公平税负,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1) 减轻纳税义务行为所依托的条件不同。避税主要是以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为依托;逃税主要是以各国税务合作的困难和漏洞为依托。(2) 运用的手段不同。避税一般是运用如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通过人或资财移动等等较公开的手段进行;而逃税一般是通过欺骗、迷惑、不陈述、隐匿等等较隐蔽且欺诈的手段进行。(3) 法律的判定与处理不同。对避税行为,各国基于本国财政经济政策及法律标准,合法与违法的判定兼有之,但在处理上,对避税一般是补税而不加以惩罚;而对逃税各国都判定为违法行为,除补税外还要依法加以处罚。由此可见,避税与逃税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三. 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
任何事物的出现总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客观条件的,国际避税行为的产生也同样是内部和外部两种原因作用的结果。
内在原因:主要是跨国纳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欲望。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国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它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所谓无偿性就是指国家征税的时候,既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也不向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某种特许权利;并且,税款一经征收,即转归国家所有和支配,而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正为列宁说的:“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因此,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纳税使他“损失”了一部分收入,而并没有得到相应直接的“回报”,所以许多纳税者都有减轻自己纳税义务的愿望。为了实现这一愿望,跨国纳税人就有两种不同的选择:逃税或者避税。在这两种方式中,无疑“国际避税”不失为一种最为可靠和保险的办法。因为逃税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而避税相对风险就小的多,由于其非违法性,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
外在原因:第一,各国的税收制度的差异,如税收管辖权的不同运用,各国征税的客观依据不一及税率水平,税率形式的不同。 第二, 随着全球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增加,各国的税收立法并不能跟上这种经济发展的步伐,难免出现一些能为跨国纳税人利用的漏洞空隙。 第三,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办法的差异,不同的方法会使纳税人税负失衡,象国际上常用的免税法,抵免法以及饶让抵免法等。 第四,各国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税因素的差异。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
无论国际避税的原因怎样,但其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第一,国际避税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减少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不管是避税还是逃税都会使纳税人的税负减轻,并同时也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相应减少。 第二,导致国际资本不正常流动。为逃避税收,跨国纳税人经常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利润,从而导致国际资本流动秩序的混乱,并进而影响到一些国家外汇收支平衡,妨害正常的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 第三,避税形成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的不公平。避税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久而久之会严重地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国家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四,外资企业避税行为对我国的投资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某些外商为了逃避税收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了外商来我国投资长期陷于亏损状况的假象。这种由于外商的避税行为产生的我国投资环境差、投资回报率低的负效应,不仅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