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律师事务所注销业务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申请登记表(原件3份) 2.总所出具的注销申请书。总所在省外的,须加具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注销的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注销公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清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税务登记、银行帐户、组织代码证的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全体律师的执业证。 申请表格 律师事务所注销业务申请登记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程 序 申请人就律师执业证的换领、补发或律师市内转所或律师省内跨市转所登记变更或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登记或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或律师事务所注销业务申请,属区属所的,应向现区属局司法局提交材料相关;如属市辖所,律师执业证的换领、补发或律师市内转所或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登记或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应向市律师协会提交相关材料,但律师省内跨市转所登记变更或律师事务所注销业务申请应市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然后逐级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期限不受限制。 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 收 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