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材料齐备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自材料齐备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办对象资格: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2)经营场所不少于40至100平方米及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制作场所和设备;
(3)有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的人员(占公司业务人员总数50%以上),有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书的人员2名;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管理人员、各类广告专业人员、专职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二分之一;
(5)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广告经营管理八项制度。
申办材料:
(1)经企业登记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 (3)房屋租赁申请表; (4)企业章程; (5)验资报告; (6)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企业注册部门查名→广告监管部门审核广告经营提交→核定广告经营范围→广告监管部门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企业注册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广告经营资质标准,符合条件的直接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